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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0年320—2020420日,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邮箱:632189785@qq.com。

                   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 320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国家、省、市对项目管理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虽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他财政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三)民生发展、精准扶贫、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重大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等国家、省、市和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制、统一监管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争取上级资金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明确资金来源或制定融资平衡方案。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审批权限为区本级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投资额进行分类审批:

(一)社会公益服务项目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方案);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方案);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审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方案)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审批时,应提供以下审批要件:

(一)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方案)、投资概算或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复印件);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进行节能审查,只需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六)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或融资平衡方案;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审批实施方案的项目,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独立办理,快速批复项目前置条件。

第九条  项目审批按照一窗进出”“并联审批事先告知承诺制度简化或合并审批,原则上由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各审批事项,按程序依次并联审批。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应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sczwfw.gov.cn/)申请赋码(涉密项目除外),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核转报。

第十一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准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方案)时,应同时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对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核定政府采购方式;对未达到《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项目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行研究组织。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尽早实现开工建设。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予以审批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启动实施,项目单位需要延期启动实施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整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只能延期1次,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延期最后期限仍未启动实施的,该项目审批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后期如需建设,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报项目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方案)。国家对项目审批项目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设计及工程造价后,应及时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项目需要采取采购设计施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组织实施的,应严格按照行业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的,应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漏量、报小建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确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和工程量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变更方案申请及资金来源或制定融资平衡方案,并按程序进行报批和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应依法并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基础上,坚持以深化设计、提高质量、完善功能、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省投资、加快施工进度为目标,遵循实地踏勘、集体决定、预先申报、按级审核、先审批后实施、依法支付的管理原则,确保工程变更过程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经济合理。

第十九条  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下变化: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以及材料暂定价的调整确认(合同约定不调价的除外);

(四)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减。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根据单项变更的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之和,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般变更

工程单项累计变更后在合同价款10%(不含)以内的,且投资额增减在合同价款50万元(不含)以内的;

(二)较大变更

工程单项累计变更后在合同价款10%(含)以上20%(不含)以内的且投资额增减在200万元以内的,或投资额增减超合同价款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内的;

(三)重大变更

工程单项累计变更后在合同价款20%(含)以上的,或投资额增减超合同价款200万元(含)的。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变更和审批手续:

(一)一般变更

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机构会商同意后进行变更。审计机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变更批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二)较大变更

1.因政策调整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原设计单位依据专题会议决定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概算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书,调整投资经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投资达到财评限额以上的,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2.因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且使用预备费仍不能解决问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概算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书,调整投资经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投资达到财评限额以上的,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3.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由项目单位会同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原设计单位依据专题会议决定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概算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书,调整投资经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投资达到财评限额以上的,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三)重大变更

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查,按照三重一大程序报审。变更投资达到财评限额以上的,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对超投资概算的项目,由原审批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进行调概审批。

项目有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情况发生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区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分解变更、分次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不纳入工程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单位不得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如工程变更涉及应急抢险,需立即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在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优化设计且不增加投资的,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变更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工程变更情况时,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情况报告,报告应详细阐述项目概况、建设管理状况(或存在的问题)、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工程造价和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等;

(二)会议记录或纪要、财政评审意见等前期变更工程资料;

(三)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或融资平衡方案。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或增减的变更金额(比例)达到了重新审批条件的,应连同前期变更情况报请重新审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并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概算调整手续,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除以工代赈项目外,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审查工程形象进度。项目工程进度由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拨款。

第四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建设、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验收的,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工程联合验收申请,区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依法组织预审,2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交)工结算文件编制,项目单位在核对竣(交)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组织结算审核,区审计机关应进行监督。项目审计按照审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交)工结算文件或工程资料,经项目单位书面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由项目单位报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区财政局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区财政局在接收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决算批复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国有资产登记,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未按要求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制度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上报录入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监管单位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违规批准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七)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八)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审计、行业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项目审批,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停止建设活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漏量、报小建大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九)擅自降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标准,降低工程施工质量要求,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不实的;

(十)未履行对承担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履职监管责任的;

(十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项目竣工后未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十三)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四)未按要求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十五)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变更的,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须按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同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参建单位、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