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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昭化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结合昭化区实际,制定《广元市昭化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5530-2025629日,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建议,邮箱:158944772@qq.com


附件:广元市昭化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5530


广元市昭化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昭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昭化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高标准农田的管护工作。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和建设成果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使用功能。包括田块、田埂、田间道路、下田通道、灌排渠道、输水管道、涵管、提灌设施、山坪塘、蓄水池、农电设施、农田防护设施等。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村级组织具体实施。日常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护。

区农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组织各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维护、整修。对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损毁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及时上报,申请修复资金或者补充建设。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监管主体,应当做好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责任落实,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承担日常巡查、问题上报,组织农户参与管护。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自行确定管护责任人,村民委员会应与承包方在土地流转协议中明确的管护范围和标准,并定期检查管护情况;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实施主体,村民委员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和受益人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

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管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定管护人员数量,可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管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要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职责、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对管护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农忙时节和汛期应增加巡查频次,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二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市、区级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统一同步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工程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管护人员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通知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内容主要包括:保持田面平整适宜耕作、田坎稳固能够有效保护农田;保持田间道路、下田通道路面平整、通行无阻、路边沟排水畅通;保持沟渠、管道设施完好,无淤堵现象,灌排水通畅;要保障山坪塘、蓄水池、泵站等水源工程设施无安全隐患,功能齐全,运行良好;保障农用输电线路、配电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功能完善和安全运行;保持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坡面防护工程稳固;保护高标准农田标识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保障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监测点

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监测设备要运行良好,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可靠,信息完整。

鼓励和引导农户开展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施用畜禽粪肥和有机肥等土壤培肥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推动良田与良种、良法、良机深度融合,提升高标准农田粮食产能。

高标准农田实行种植用途管控,禁止高标准农田撂荒,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严禁擅自占用或破坏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严禁在高标准农田内挖砂、取土、堆放废弃物,严格控制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中发现的田面局部沉降、渠道局部淤堵、裂缝、闸阀损坏、路面局部坑洼等问题,管护人员要现场处置或及时组织受益主体维修,避免损毁工程和损失扩大。管护维修工作量大、需采购维修材料和设施设备等情况,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维修管护。

第十五条 管护巡查发现有较大损毁情况、存在安全隐患、违反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等问题的,管护人员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管护中要重点防范易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大中型货车、农业机械违规通行和作业行为。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

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分别建立管护台账,检查管护人员的管护情况。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由四个部分解决,区财政根据管护情况每年安排专项管护经费补助一部分,项目镇统筹安排一部分,项目村从公共运行维护资金和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一部分,受益主体承担一部分。

区财政每年向区农业主管部门下达区级专项管护资金后,各镇根据管护需求据实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用于设施维修、应急抢修等。

对于中央、省、市下达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项目资金的使用,各镇人民政府要据实上报高标准农田中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需求,通过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项目镇统一组织项目村采用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完工后由项目镇统一组织完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或审计,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各镇开展区级抽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

拨付项目镇计划资金60%的预付款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八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较大以上损毁按程序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在管护过程中由于管护不力、维护不当以及未及时开展抢修止损造成的损失由管护主体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管护资金由项目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镇人民政府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因履职不到位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管护人员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高标准农田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和投诉侵占、破坏、毁损高标准农田的违法行为。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昭化区 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合同(参考)

甲 方: 镇 村民委员会

乙 方:

镇 村 组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为 亩,为切实做好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明确项目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范围。

2.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及时整理上报工程管护资料。

3.甲方在每年的12月底根据乡镇管护工作考核情况拨付管护工资给乙方。因乙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相应管护工资;因管护不力导致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损毁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管护合同。

4.经考核合格,甲方按约定的标准 元/月付给乙方管护工资。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乙方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对管护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农忙时期和汛期每周不少于 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3.乙方负责日常巡查时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农业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立即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

4.乙方负责及时清除沟渠、涵管内的杂物、杂草、淤泥等,保持渠道通畅,对严重坑洼的田间道路及时填平,确保正常运行。

5.乙方须及时将巡查发现的工程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报告甲方,以便区分责任,安排维修。

6.乙方应对管护的工程进行分类登记,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每月向甲方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镇人民政府备案,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