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2012年12月12日)第二、三、六、七章
二、申报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申请材料:
1.低保申请书;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3.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书;5.低保申请家庭信息真实完整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委会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
4.公示无异议后,民政窗口将低保入户调查人诚信承诺书、调查笔录、公示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5.区民政局审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低保金。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网 址:http://egov.gyyb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