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股、室、大队、站:
按照2018年度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省环保厅2018年核与辐射安全工作要点,根据广元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广元市2018年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环办函〔2018〕7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昭化区2018年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昭化区2018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广元市昭化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昭化区2018年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昭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可控,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和国家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实现全区核与辐射安全可控为目标,严格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坚决守住核安全和廉政“两个底线”,建立规范的辐射安全法治秩序,依法查处辐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核技术利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辐射防护、深化核安全文化建设,使国家、省、市有关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重特大辐射事故发生。
三、检查依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3月29日通过)、《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川环函〔2016〕1400号)的通知。
四、检查对象
(一)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二)省内外来昭化区从事辐射作业活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五、检查内容
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全面开展区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源安全年度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核实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办理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核技术,从业人员是否严格持证上岗,防护设备是否完善,对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办理,限期未完成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加强核与辐射档案管理。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规范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档案资料详实完整。
(3)加强年度评估报告管理。按照《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按时提交《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认真审核,审核后上报发证机关进行年审。涉及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的报告,可根据当年度停产停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说明。
(4)加强暂时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管理,督促利用单位及时提交停产停业报告和停产停业期间辐射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及相关承诺,并认真确认后上报发证机关。对于暂停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要督促用源单位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巡查、巡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放射源安全。预计不再使用的放射源,须立即返还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核技术利用单位需恢复辐射作业活动的,应在恢复作业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级环保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当地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并上报发证机关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展辐射作业活动。
(5)加强长期停用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宣布破产、关停或倒闭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依然要履行好环境监管职责。对涉及放射源的单位,督促用源单位立即将放射源返还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落实用源单位放射源收贮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放射源暂存期间的安全,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发生。对射线装置需要报废处理的,在报废处理前应对督促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做好相关处理过程资料档案的记录,并报告发证机关,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6)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要进一步严格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的监管,加强对个人剂量检测报告的监督检查,当发现辐射工作从业人员任何一季度的个人剂量数值超过1.25mSv(毫西弗)时,应责令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归档备查,必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个人剂量满足安全要求。当发现辐射工作人员全年的个人剂量数值超过本单位的辐射剂量约束限值(根据环评文件确定)时,应责令核技术利用单位立即组织调查,及进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当发现辐射工作人员全年的个人剂量数值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标准限值时,应及时通报区卫计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
(二)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对申请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现场监督检查。
(三)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证核发、延续、增项、注销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现场监督检查,并对提交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预审。
(四)开展区辖区涉及信访投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级特殊时期需要开展的其他专项检查。
六、工作安排
(一)全面开展区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源安全年度现场监督检查
时间安排:4月至10月
牵头股室:核安股
配合部门: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
核安股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执法大队配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审批股负责对提交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批。
(二)其他工作
检查工作具体安排详见《昭化区2018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表》。一是其他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的工作由局核安股牵头做好配合工作。二是涉及信访投诉的由核安股牵头,执法大队配合调查处理。
时间安排:全年常态化开展
牵头股室:核安股
配合部门:执法大队
六、工作要求
(一)把握主线,督促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特别是单位第一责任人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辐射安全长效机制,并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同推进,不断提高单位内部的辐射安全管理水平。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辐射安全执法检查。要针对核技术利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依法予以处理,要责令相关单位建立整改档案并按要求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强化措施,加强对危险点源的监控管理。完善危险点源特别是高危放射源的监控措施,落实危险源点监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监控措施不落实或者存在隐患的必须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确保不发生事故。
(四)狠抓落实,继续深化辐射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解决核技术利用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确保核技术利用单位管理人员依法管理、从业人员规范操作。
(五)强化责任,依法查处各类辐射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辐射安全事故,加强事故查处情况的跟踪执法,督促予以落实。对事故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附件:1.昭化区2018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表
2.昭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清单(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