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快推动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的通知》(川农函〔2024〕216号)、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函》(昭府函〔2024〕5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施我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进行公开遴选,现将遴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内容公告如下,请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按相关要求申报。
一、申报对象及资格要求
(一)申报对象。已录入广元市昭化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从事粮油作物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耕、种、防、收、烘)的各类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联盟等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公益性服务组织及本地挂靠、委托或转包等不符合条件的主体不得申报。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二)资格要求
1.依法登记设立。服务主体需依法在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及公章,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标识等。具有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生产服务1年以上。
2.组织管理规范。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生产作业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运行,近2年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能够接受各级政府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3.服务标准明晰。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相应服务,且服务标准公开透明。执行规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电子或纸质服务合同。
4.服务能力较强。拥有能够在我区完成拟承担作业任务的各类合格作业机具和符合条件的机具存放场地,具备作业任务相应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机械操作人员。服务主体拟承担作业任务的各类作业机具不少于5台(允许服务主体吸收作业机具机主带机入社,但入社成员须与服务主体签订入社合同,1名耕作机机主只允许加入1个服务主体、不允许重复加入)。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服务小农户数量占服务对象总数比例不低于60%。
5.服务成效明显。在科技运用、服务装备、生产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或组织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成立近2年来(不足2年按实际年计)未出现较大及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安全事故,助力农业降本增效,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自愿向拟服务辖区的镇提出实施服务项目申请,所有的申报材料经各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汇总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根据得分从高到低适度选择服务主体个数,对于评分低于65分的主体,不能作为此次财政资金补贴对象。评审合格的服务主体报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后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为便于项目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利于服务对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终端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
三、相关要求
(一)实施区域及内容。在全区12个镇实施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耕、种、防、收、烘),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12月。
(二)服务要求。各镇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对象择优原则选择服务主体,组织引导辖区内服务对象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并在项目实施村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服务合同报实施区域所在镇及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联社存档备查。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按照农事季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过程中,由服务主体详细填写《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台账》,并由服务对象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服务费等进行评价并签字确认。服务主体按要求填报《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汇总表》后,并经作业区域所在村、镇审核确认。在实施完每个服务环节服务作业结束后10日内,向作业区域所在村、镇申请验收,同时报送服务作业台账、服务作业汇总表。服务主体对报送的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补助范围。项目施行“先服务后补助”原则,验收合格后,参与本项目的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或规模经营户提供服务纳入补助范围,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服务对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按作业面积的40%服务面积给予补助,服务对象是小农户的,按作业面积的100%服务面积给予补助。按照村级全覆盖验收、镇级抽查复核、区级审核验收合格率中最低合格率核定出纳入补助的服务作业面积,合格率在90%及以上的按照服务作业面积全额补助、在60%到90%的按照服务作业面积乘合格率核定纳入的补助服务作业面积、在60%以下的所有服务作业面积不纳入补助。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服务不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通过提供交叉作业服务不得获取补助资金。
(四)补助方式及资金拨付。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采取“先服务后补助”补助方式。每环节经三级验收核实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直接兑现至服务主体,服务主体按照补助资金的60%兑现给服务对象(补助资金到账后30天内)。
(五)综合托管系数。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的《四川省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综合托管系数”情况,结合我区项目各服务环节实际实施情况,为确保项目任务面积保质保量完成,制定各服务环节系数,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烘=0.27×服务面积。对于未确定系数的环节,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联社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
(六)报送时间、地点。2024年8月12日18:00前将申报材料按照要求交到服务所在镇人民政府,逾期不再受理。
特别说明:通过该公告内容遴选出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后,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具体补助资金以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的资金为准。
特此公告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