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20时30分左右,在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雅兴渝公司)搅拌站建设现场,一货车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本级管辖权限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昭府函〔2019〕57号),广元市昭化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5·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开展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雅兴渝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于2020年8月25日,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栖谷东路88号19栋1层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96RJB39;法定代表人:权小鱼;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销售建材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有效期至2025年9月11日。
2.高安市卡缘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所有人。成立于2018年3月26日,营业场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农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7RLBP8Y;法定代表人:金小华;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有效期至2027年7月26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货车)。车牌号码:赣CA***2,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CA3310P66K24L7T4AE5,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核定载质量15370kg,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均在保险期内。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广元市昭化区虎跳镇工业园区雅兴渝公司搅拌站建设现场,施工区域北至搅拌站罐仓,南至虎跳镇工业园区未命名道路,东至场地边缘石子堆,西至项目出口。施工区域南侧有一台长18米,宽3米的地磅,地磅西北角有一间集装箱式活动板房,板房北侧为涉事货车。货车车头朝西(以车头方向为正前方),向左侧翻,液压杆伸出两节,底盘与货厢夹角约40°,货厢门打开约40°。货车左侧为大量倾倒出的沙子,右侧地面为回填土,土质系泥夹石,上有涉事货车行驶碾压的呈右浅左深的车辙(有积水)。货车北侧有三处沙堆。
(四)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张某某,现场从业人员,女,住址: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510126***********1。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涂某某,雅兴渝公司现场负责人,男,住址: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420984***********3。
3.曾某,货车驾驶员,男,住址: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510824***********6,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2023年7月25日至长期。
(五)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区住建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单位和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牵头开展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会商调度,会同区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开展督查,印发督查通报、提醒敦促函,对进度滞后的镇点对点督促,向区综合执法局移送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违法线索,推动各镇、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力推进,截至2022年底,全区13家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完成拆除。2024年,将混凝土搅拌站监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在建项目及周边开展巡查、检查,依法对符合规定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备案,到事故搅拌站开展检查1次,就施工安全提出要求。
2.虎跳镇。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股室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定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和各级会议精神,每季度开展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投产及在建企业进行全覆盖排查,到事故搅拌站开展检查3次,制作检查记录1份,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督促整改问题隐患4项。事故发生后,参与协调处置伤者救治和死者亲属安抚及赔偿事宜,举一反三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死伤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7日,驾驶员曾某受黄龙一沙石供应商委托,驾驶货车向项目施工现场运送一车沙子,20点30分左右,货车到达施工现场外,雅兴渝公司现场负责人涂某某在现场接货,两人步行到场内就卸货区域进行沟通,随后曾某开始卸货,涂某某离开卸货场地。曾某驾驶货车一共进行三次卸货作业,第一次将货车倒入现场石子堆前方,倾倒出一部分沙子后发现车体向左倾斜,随后停止卸货,又向前行驶约10米进行第二次卸货,倾倒出一部分沙子后发现车体仍向左倾斜,再次停止卸货,然后向左后方倒退约6米,举升货厢时货车向左发生侧翻,将货车左侧板房压垮,致板房内人员张某某受伤,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涂某某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同现场其他人员一起营救出被压在板房内的张某某,货车驾驶员曾某自行脱困未受伤。20点4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对张某某进行抢救,并将其送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张某某家属将其转移至成都市彭州市进行救治。2024年5月28日20时左右,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虎跳镇政府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相关责任方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及时,无衍生、次生事故发生,未发生舆情事件。
(三)事故死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沙石卸货区域地面承载力不均衡,导致货车卸货时重心偏移侧翻。
2.货车驾驶员对卸货区域事故风险认识不足、应急处置不当。
(二)间接原因
1.雅兴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施工环节货车装卸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就现场场地存在的危险因素向货车驾驶员进行全面交底。三是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夜间照明等安全施工措施以确保卸货作业安全。
2.雅兴渝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施工环节货车装卸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所属行业是建筑工程领域。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雅兴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施工环节货车装卸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就现场场地存在的危险因素向货车驾驶员进行全面交底。三是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夜间照明等安全施工措施以确保卸货作业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广元市昭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曾某,货车驾驶员,对卸货区域事故风险认识不足、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高安市卡缘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2.涂某某,雅兴渝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施工环节货车装卸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广元市昭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雅兴渝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卸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进场人员实行全覆盖安全管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高安市卡缘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用车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加强驾驶员装卸货作业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对作业环境的安全研判能力,督促驾驶员做到安全作业。
(三)区住建局要结合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反思,深刻剖析工作中的短板,提出举一反三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剖析材料;要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排查卸货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加大对违章操作和作业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混凝土搅拌站领域违法、非法行为,消除监管盲区,确保安全生产。
(四)虎跳镇要结合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反思,深刻剖析工作中的短板,提出举一反三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剖析材料;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警示教育,防范事故发生。